琼海高女士咨询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

琼海高女士咨询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

2017-10-13 10:10:53 编辑:海南民生广播 来源:海南网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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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的高女士来电咨询:高女士和丈夫刘某签了离婚协议,约定将婚后两人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归高女士所有,现该房产已过户到她的名下。老公现在又反悔不同意离婚,说没到民政局办过离婚登记。高女士想要咨询一下,该离婚协议中我们已履行的财产部分是否有效?

回答: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无效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据此,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而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也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予以确认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由于你们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离婚实际未完成,故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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