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 | 一男子休渔期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高达193万余元,被判刑!

世界环境日 | 一男子休渔期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高达193万余元,被判刑!

2023-06-05 18:15:38 编辑:黄晓琳 来源: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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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网台、视听海南客户端06月05日消息(记者 龙灿)广东籍男子李某在2021年休渔期间,与五名海南非法捕捞者事先共谋并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高达193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1年南海伏季休渔期间,“香洲老李”水产店老板李某与曾某、黄某、林某、黄某山、谢某(五人均已另案处理)等五人合谋,由曾某等人出海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渔获物销售给李某。

曾某等人分别驾驶五艘临高籍渔船多次前往海南岛东北方向七洲列岛附近海域实施流刺网捕捞作业。为了逃避执法检查,曾某等人与李某联系后,将捕获的渔获物在海上与李某安排的收购船进行交易。

经统计,2021年南海伏季休渔期间,李某分别向曾某等五人转账支付193万余元。李某收购上述渔获物后,通过其经营的“香洲老李”水产店进行出售,赚取约3%的利润。

2022年10月2日,李某被海口海警局电话传唤,随后主动到海口海警局投案。

法院审理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与他人合谋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193万余元,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与曾某等五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上下游关系,因曾某等五人均已经生效判决判令追缴违法所得,其违法所得数额即为其向李某等人出售渔获物所收取的销售款数额,为避免重复追缴,结合李某关于其赚取3%利润的自认内容,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原则出发,法院认定李某的违法所得为58117.53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对李某的违法所得58117.53元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被告人虽然并非直接实施捕捞行为的渔民,但因与非法捕捞者存在事先共谋并收购渔获物,同样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共犯,其违法行为既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将判处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当前正值我省禁渔期,广大渔业从业者应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不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海洋生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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