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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4-04-19 11:35:28 编辑:黄晓琳 来源: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

海南网台、视听海南客户端04月19日消息(记者 白纹嘉)4月19日上午,海南举行《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设计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城镇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科技的广泛应用,当前我国以个体经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有2亿多人,海南也约有300万灵活就业群体,该群体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梁彤介绍,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2021年住建部在全国开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海南虽然已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与贷款业务,但存在制度支撑不够、社会知晓率不高、覆盖灵活就业人群不广等问题,为落实好住建部工作要求,更好支持自贸港百姓解决住房问题,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充分借鉴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海南实际情况,起草了《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该《办法》已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办法》在制定时确立了“宽进宽出、灵活缴存、使用同权、补贴激励”的核心原则,明确了缴存范围、缴存机制、使用政策、转移接续、政策支持等相关内容,为顺利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办法》从发挥自贸港政策优势考虑,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宽进宽出。在本省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随时终止协议,在终止协议满半年后可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公积金。

二是灵活缴存。缴存金额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周期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缴交,更加灵活便利。

三是使用同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与贷款权益,政策红利充分共享。

四是补贴激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除可与单位职工同等享有按1.5%年利率计提利息外,连续正常缴满12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还可额外予以1%的缴存补贴,连续补贴3年,在增强获得感的同时,更好发挥政策吸引力带动更多灵活就业群体参缴建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海南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范围,在基数与比例的范围内自行选择,其中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以海口市为例,当前最低缴存基数为1830元,最高基数为25641元,海口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此区间内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主选择对应基数进行缴存。但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填报的缴存基数未超过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目前海口地区为8547元),无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超过的应提供收入证明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税额扣除、缴存补贴以及低息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税额扣除是指依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补贴是指自2024年5月1日《办法》施行之日起,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满12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12个月的累计缴存额按年利率1%计提缴存补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补贴3年,已补贴的缴存额不重复补贴。如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1000元,缴存满12个月后,其累计缴存额为12000元,则计提缴存补贴为120元;若连续缴存满3年,则可累计补贴360元。

低息公积金贷款是指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依规申请公积金低息贷款,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例,住房公积金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1%,商业银行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基准利率为3.75%。若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100万元,期限30年,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公积金贷款较商业贷款可节省利息支出12.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