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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解读 将“三农”工作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定化

《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解读 将“三农”工作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定化

2024-04-30 14:05:46 编辑:李依凡 来源: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

海南网台、视听海南客户端4月30日消息(记者 颜晓阳 刘铭瀛 叶宇城)4月30日上午,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在海南省新闻发布厅举行《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委宣传部、省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是一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是海南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重要法规。

发布会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的有关情况。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及意义

第一,制定《规定》是依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规定》将“三农”工作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定化,通过法定程序使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在海南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第二,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必然要求。国家乡村振兴促进法于2021年6月开始施行,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海南省实际的乡村振兴促进地方性法规,将海南省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是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必然要求。

第三,制定《规定》是统筹推进海南省乡村振兴战略的迫切需要。在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背景下,海南省仍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要素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手段,解决突出问题,破解发展瓶颈,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乡村振兴促进法有10章74条,在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等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制度设计,海南省本次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对上位法进行拾遗补缺,避免照抄照搬,《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九条,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

(一)促进农村产业振兴

乡村振兴促进法针对产业发展,规定了一些增强产业创新力和产业竞争力的具体举措。《规定》结合海南实际,不重复上位法,在以下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推动特色水产养殖业和休闲渔业发展。重点围绕海南省石斑鱼、金鲳鱼、罗非鱼、对虾、东风螺等优势特色品种,发展特色水产养殖业。鼓励发展休闲垂钓、共享渔庄等多种类型的休闲渔业业态。

二是支持和规范共享农庄建设。优化共享农庄项目报建流程,合理安排共享农庄用地,简化共享农庄有关用地审批程序,健全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共享农庄科学选址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同时,《规定》强调,发展共享农庄应当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湿地。

三是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以食品生产、药用开发、功能性产品开发等为重点的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

四是培育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县域主导产业。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快培育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全产业链;因地制宜发展县域农业主导产业,推进冬季瓜菜、热带水果、花卉苗木等特色产业发展。

(二)培育农村集体经济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规定》作出以下细化规定:一是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培育扶持。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资产发展乡村产业。

二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政补助资金与企业合作,优先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资产收益帮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中小型项目。同等条件下,符合规定并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被优先安排实施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融合海南自贸港建设

在推动乡村振兴与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相融合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开展国际认证。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进出口公共服务,指导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认证,扶持壮大农产品出口市场主体。

二是优化通关流程。探索开展检测结果互认,优化检疫审批和口岸通关流程。

三是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探索建立农业贸易风险防控体系,指导企业运用好农业贸易调整援助和贸易救济等政策工具。

(四)盘活土地资源

针对乡村振兴促进法有关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乡村产业用地的原则性规定,《规定》结合海南实际,补充以下措施:

一是落实耕地保护制度。采用多种方式治理弃耕撂荒现象。撂荒耕地的,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恢复耕种的,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并停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

二是整合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村庄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

三是开发利用和流转土地。允许通过入市或者合作联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畅通农村土地等城乡生产要素规范流转。

四是盘活存量资源。支持采取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农房、失去教育功能的农村闲置校舍、垦区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农房等存量资源,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建设民宿、旅游经营性设施等。

(五)培养乡村人才

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题中应有之义。2024年中央一号文明确提出,加大乡村本土人才培养,有序引导城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下乡服务。《规定》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畅通职称申报途径。鼓励农民参加职称申报,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

二是保障村干部福利待遇。探索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和村干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对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可以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三是保障基层教科文卫人才支撑。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具有累计不少于两年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对长期在乡村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人才,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推进乡风文明建设

省委提出,要深入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持续开展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规定》落实省委要求,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统筹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二是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破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风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和社会性组织的作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公序良俗;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厚葬薄养、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倡导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健康卫生等文明风尚。

三是加强对海南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加强对红色文化、东坡文化、琼剧文化、黎苗文化等海南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