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 10月1日起施行
2024-09-26 18:15:10 编辑:向贤莉 来源: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
海南网台、视听海南客户端9月26日消息(记者 白纹嘉 )9月26日下午4:00在海南省新闻发布厅举行“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十六场)——《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专场,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澎介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共6章、23条,在落实封关运作任务、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封关运作后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相关产业发展需求。主要特点如下:
(一)重点突出
《办法》涵盖了海南省内、进出内地、进出境外等3类场景的“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并将通用机场货物、物品、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一并纳入,即明确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从事民用飞行活动的航空器,均需参照“低慢小”航空器进行管理。
(二)分类施策
一是针对省内的“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办法》压实了飞行活动组织者管理责任,建立飞行动态信息报送、以及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不定期随机抽查等制度。二是针对由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的“低慢小”航空器及其载运的货物、物品,《办法》明确按照国内流通规定进行管理。三是针对海南自贸港前往内地的“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办法》强化了飞行活动组织者的管理责任,要求建立飞行动态、飞行计划、航空器、人员、货物等基本信息报送制度,飞行活动组织者核实、登记、查验、安全检查、安保管控与异常报告制度,以及公安、边检等部门的不定期随机抽查制度等;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前往内地及“低慢小”航空器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并作为货物被运往内地的,按海关规定管理;享受海南自贸港“零关税”等优惠政策的“低慢小”航空器前往或被运往内地的,还应当符合其他相应规定;入境外国人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办理签证或居留手续。四是针对进出境外的“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延续现行的原则性规定。
(三)统筹发展和安全
一是为防范化解走私等违法活动风险,《办法》强化互联网监管,通过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平台,建立报送与交换信息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管理体系;重点压实飞行活动组织者和管理部门责任。二是为保障封关运作后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比较灵活和分散的特点,《办法》强化了服务便利化要求,通过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最大程度优化、简化管理;支持推动设有口岸的港口、火车站等场所增设临时起降点,设有口岸的机场向航空器积极合理开放等;对境外与海南自贸港之间的飞行活动在特殊情况下按《海关法》现行规定予以支持。
《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低慢小”航空器的治安管理和反走私工作,依据职责查处“低慢小”航空器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在海南省内从事民用飞行活动,有以下四点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是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开展海南省内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反走私、民航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要求。前往海南省管辖海域开展飞行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海警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要求。二是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开展海南省内飞行活动的,除国家另有明文规定外,飞行活动组织者应当监督操控员,将飞行动态提供给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掌握。三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区域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四是飞行活动组织者,飞行服务保障者,飞行活动场地提供者,“低慢小”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持有者、操控员、乘员,载运货物或物品的产权人、托运人,以及其他相关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