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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中小学和幼儿教师职业行为!海南公开征求意见→

事关中小学和幼儿教师职业行为!海南公开征求意见→

2025-08-19 11:19:28 编辑:罗振珣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日前

海南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

职业行为细则(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细则》)

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专门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的职业行为,适用本《细则》。

《细则》确定的职业行为规范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教师应当遵守职业行为准则,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防范在政治纪律、学生培养、教风学风等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细则》提出,中小学教师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主流价值观念的言行。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有害信息。

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或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低级庸俗文化。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或意识形态规定的行为。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虐待、伤害学生,漠视、纵容学生欺凌,造成恶劣影响。

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社会服务、成长发展无关的事宜。

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推优、保送、岗位聘用、提拔使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向学生推销或强制学生订购图书报刊、教辅材料及其他物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组织安排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商业性活动。

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参与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侵犯学生隐私,散播学生家庭背景、身体状况等个人信息等。

此外,特别规定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细则》内容可登录海南省教育厅官网查看。请公众于8月29日前通过邮箱或邮寄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反馈该厅,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65236870

邮箱:hnsdsf412@163.com

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四楼海南省教育厅412办公室。

此外

海南省教育厅发布

《海南省幼儿园教师

职业行为细则(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细则》)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确定的职业行为规范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幼儿园教师应当遵守职业行为准则,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防范在政治纪律、幼儿培养、教风学风等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细则》指出,幼儿园教师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主流价值观念的言行。

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有害信息。

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在幼儿园进行宗教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或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低级庸俗文化等。

对幼儿缺乏爱心,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或对幼儿实施任何性侵害行为。

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要求幼儿从事与成长发展无关的事宜,向幼儿布置超过身心负荷的任务。

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

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索要、收受幼儿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幼儿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商业性活动。

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参与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侵犯幼儿隐私等。

此外,《细则》特别规定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细则》内容可登录海南省教育厅官网查看。请公众于8月29日前通过邮箱或邮寄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反馈该厅,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65236870

邮箱:hnsdsf412@163.com

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四楼海南省教育厅412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