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落实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特别措施

海南发布落实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特别措施

2022-09-21 18:59:01 编辑:潘雪茹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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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特别措施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减缓新一轮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用好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精神,现就落实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特别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免申即享缓缴住房公积金。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视同缓缴,缓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缴存,可正常申请办理提取、贷款业务。2022年11月1日后,单位应及时补缴视同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无法补缴的单位,须按正常缓缴住房公积金程序申请缓缴。

二、阶段性免申即享不作逾期处理。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贷的,免申即享不作逾期处理。借款人应在2022年11月恢复正常还款并补还应还未还本息。

三、各直属管理局要深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就业人员密集型企业调研走访,宣传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支持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用好缓缴住房公积金惠企政策。

四、原《关于实施受疫情影响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22〕1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落实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特别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决策部署,缓解新一轮疫情对我省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冲击影响,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解决疫情防控下企业无法履行缓缴程序申请缓缴的实际困难,实施阶段性助企纾困住房公积金特别措施,与企业和缴存职工共渡难关、共克时艰。

二、如何理解阶段性免申即享缓缴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明确,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的单位,无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视同缓缴的单位职工可正常申请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如某企业已缴存至2022年7月,2022年8月至10月无法正常按时缴存,按本《通知》规定,该企业2022年8月至10月视同缓缴,企业职工视为正常缴存,可正常申请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不受影响。

三、单位免申即享缓缴到期后是否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在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按免申即享政策缓缴的,应在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及时补缴,无法按时补缴的应按正常程序申请缓缴。

四、阶段性免申即享缓缴政策到期后,单位还需申请缓缴的,如何办理?

阶段性免申即享政策到期后单位还需缓缴的,应按《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22〕4号)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或通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缓缴的决议文件申请办理缓缴。

五、如何理解阶段性免申即享不做逾期处理?

本《通知》明确,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借款人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免除不作逾期处理申请程序,免申即享不作逾期处理。阶段性政策结束后,借款人应自2022年11月起恢复正常还款并补还应还未还本息。如受疫情影响,借款人在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仍无法正常还款的,应按《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22〕4号)规定,在逾期发生次月向办理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后不做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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